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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测与处置智能化技术》征求意见

2021-11-08 14:08:23仪表网阅读量:18411 我要评论


导读: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精神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环联字〔2018〕79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工机械网 科技动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上海万朗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水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多家企事业单位共同编制的《城镇污水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测与处置智能化技术规程》团体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精神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环联字〔2018〕79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智能化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解决目前城镇污水系统运行管理智能化低,系统性不强,运营管理效率低,厂、站、网联合调度缺失,运行信息采集报送滞后时效性差、数据之间关联性不强,决策缺少依据等问题,多个城市开始建设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一体化智慧运维平台,但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技术规程支撑,各行其道,因此,开展《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测与智能化管理技术规程》的编制,以指导和推动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一体化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及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大在城镇污水管理及行业监管的应用,保障监测方案设计先进、设备选用合理、数据安全可靠、系统运行稳定,提升城镇污水系统运行效率及其应用深度,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本规程所涉及的污水系统运行监控、智能运行对象主要包括化粪池、市政污水管线(含合流管线)、接户井、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截流井、溢流口、泵站等的污水管线、雨污合流管线、再生水管线等。智能管理处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污水管控、管线运行破损防治、污水厂(厂、站)智能运行、各厂水量智能平衡、溢流污染智能调度等。
 
  本规程规范了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测与智能化管理项目的建设和智慧运维管理。
 
  本规程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8566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51187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CJJ 6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120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规程》;CJJ∕T 10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417 《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
 
  运行监测:
 
  1.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控与智能化管理项目,除 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外,还需按现场实际选择人工设施、设备辅助监测。
 
  2. 数据采集需建立质量控制和数据校核机制,真实反映污水管线现状。
 
  3. 需监测或检测关键节点的降雨量、液位、流量、流速、水质、气体、 淤泥、环境振动、管线变形、管线破损。
 
  4. 监控终端设备选型需符合仪器指标要求,满足监测期、监测内容对监 测设备精确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5. 监测终端的选型需符合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且支持零点校准,整点周 期性发送。
 
  6. 监控终端设备加装方式需考虑排水监测恶劣环境的适需性和安装维护 的便捷性,需满足防潮、防爆、防腐的技术要求,宜采用防爆电池供电。
 
  7. 监测终端设备水下或有可能淹没的水下部位的防护等级设为 IP68、水 上设为 IP65。
 
  8.需用传感器进行远程监控时,还需根据需要选择其他终端进行辅助监 控,同时可选择自动监控及人工定期巡检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水质监测:
 
  1. 水质监测点需布设关键位置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排放口、污水处理 厂进出口以及污水管线、合流管线总排口、溢流口。
 
  2. 水质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COD、总磷、总氮、pH、温度、溶氧、电导率 以及浊度等指标。
 
  3.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
 
  ——进口水质监测:pH、温度、电导率、COD、总磷、总氮、氨氮等。
 
  ——出口水质监测:COD、总磷、总氮、氨氮、重金属含量、电导率及浊 度。
 
  4. 管线水质监测频率需符合 HJ 355-2019 的要求。
 
  5. 污水管线水质监测点的布设需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点数量需根据污水管线或合流管线的形态、走向和位置等确定。
 
  ——泵站、污水处理厂出口等关键点需布设水质监测点,并需布设可相互验 证的监测点。
 
  ——需注意避免后期无人值守情况下遭受破坏的可能。
 
  ——所有监测点布设完成后需及时描绘监测点位置图,做好标识,存档备份保存。
 
  6. 管线水质监测的数据采集与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水质监测数据需包括水质各参数监测值及水质状态等。
 
  ——水质监测设备信息需包括设备编号、设备类型、地理坐标、安装人员、 联系方式及安装日期等。
 
  ——水质监测数据需具备历史数据查询、条件选择查询和异常值报警等功 能。
 
  ——水质监测数据需长期备份存储,保证其数据完整性。
 
  有害气体监测:
 
  1.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的主要内容需包括甲烷、一氧 化碳、硫化氢、氨气、氯气、二氧化硫、氧气等气体。
 
  2.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设备需依据各种有毒有害气体 的危害性质,有针对性的选择不同原理的传感设备进行监测;可采用激光传感器、 红外传感器、半导体传感器、电化学传感器和催化燃烧传感器等。
 
  3.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频次宜≤30min;当达到预警值 时宜加快监测和数据上传频率。
 
  4. 城镇污水系统气体监测设备需布设在污水管线或合流管线节点或需要 监测的窨井盖、检查井处,设备布设数量需根据管网实际气体浓度值高低做出决 定。
 
  5.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设备需适用于多种气体或单一 气体监测;监测设备气路部份的防爆形式可采用本质安全型或本质安全兼隔爆 型。
 
  6.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设备需具备根据分析结果及危 害程度做出预警及报警的功能,描述预警及报警的目标、位置、时间等相关信息。
 
  7.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设备需满足防潮防水汽防腐的 工作要求,防护等级不需低于 IP68。
 
  8. 城镇污水系统“厂、站、网”气体监测设备的运行保障需符合下列要求:
 
  ——具备掉电保护功能,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时,需能保证数据不丢失。
 
  ——具有自检功能。
 
  ——备有与便携式计算机通信的接口,能使用便携式计算机采集监测数据。
 
  ——供电宜采用交流 220V 或 DC36V 以下安全直流电源
 
  本规程适用于污水系统涉及运行监测与智能化管理的顶层设计、运行监测、 数据库建设、运行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及运行和维护的指导。
 
  原标题:《城镇污水厂、站、网一体化运行监测与处置智能化技术》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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